主旨:轉知有關本市公立學校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以上人員需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及未滿40歲公教暨聘僱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案,自即日起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節錄來文說明五、六如下(詳附件):

五、爰本案本市公立學校之公教暨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及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同意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年齡別及次數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每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
(一) 檢查方式:
1、 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2、 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覈實給予公假半天,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上開醫療機構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無課務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造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二) 檢查項目:
1、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定辦理。
2、 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訂檢查項目,並優先參考運用國健署補助實施成人預保健及癌症篩檢,倘當年度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公費篩檢者,將請其避免再重複檢查相同項目,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
(三) 檢查費用:
1、 本案本市公立學校之公教暨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及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補助健檢所需經費由學校在原有人事費預算額度內勻支;倘為中央補助款計畫聘用人員,則請學校優先以補助款支應;本市公立學校之臨時人員(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補助健檢由各學校在原有業務費預算額度內勻支,如健檢費用超出補助額度,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四) 經費核銷:
1、 由受檢人自行墊付,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如有超出補助額度,由受檢人先行負擔。
2、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進行之健康檢查,檢查紀錄應交予雇主保存。
六、 檢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附表九及附表十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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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陳雯婷 於 2023-06-12 08:02:42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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